(2015)湖长商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徐云龙与都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云龙,都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商初字第585号原告:徐云龙。委托代理人:李玉堂。委托代理人:张烨。被告:都建国,长兴县雉城街道川步村都家村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云龙诉被告都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都建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云龙申请撤回对被告都建国的起诉,系原告对诉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云龙撤回对被告都建国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缓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云龙承担。审判员 贺婷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