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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004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指令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林森,河北华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407-1号申请执行人张林森。被执行人河北华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张林森与河北华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4)第24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林森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4)第241号裁决书张林森与河北华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学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闪 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