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特字第1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特字第1513号申请人贾某某,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王某某,现住长春市包豪斯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艳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岳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