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法民初字第03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向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向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3317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83年12月15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谭红,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某甲,男,生于1983年10月1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谭登胜,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静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谭红、被告向某甲之委托代理人谭登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相识,2009年11月19日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10月26日生育女儿向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均一般,从2014年6月开始,被告以做生意为名向他人借款用于赌博,致使债务累累,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女儿向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500.00元,教育费、医疗费由双方共同承担;婚后债务325.4万元由被告清偿。被告向某甲辩称:被告因赌博欠下巨债,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同意与刘某某离婚;同意女儿向某乙由原告抚养,承诺每月给予女儿不低于1000.00元的抚养费;原告所诉的债务均是真实的,也全部用于被告赌博,被告自愿清偿全部债务。总之,认可原告诉称的的全部事实和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向某甲于2009年相识恋爱,同年11月19日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10月26日生育女儿向某乙,现随原告居住生活。2014年6月开始,被告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借款168.6万元,谎称做生意需要资金要求原告对外借款83.8万元、以夫妻共同名义对外借款43万元、同时还以原告妹妹和父亲名义对外借款30万元,以上325.4万元全部用于被告赌博,由此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原告诉称的事实和全部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借款明细表和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请求判令离婚,被告认可因赌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对女儿向某乙的抚养没有分歧,本院支持向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0元,教育费、医疗费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另外,被告认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325.4万元全部用于个人赌博,并自愿承担全部债务的清偿义务,系其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向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儿向某乙由原告刘某某抚养,被告向某甲从2015年8月开始每月支付向某乙生活费500.00元至其能够独立生活时止(每月20日前兑现),期间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正式票据由原、被告各承担50%;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325.4万元由被告向某甲负责清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前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持此民事判决书办理结婚登记,需同时提供本院出具的生效证明书或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判文书。审判员  陈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