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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朱飞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176号移送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行人:朱飞,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朱飞危险驾驶罪一案中,被执行人朱飞已履行了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刑初字第00307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刑初字第00307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罚金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冬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