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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中行他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卢芳民与眉县人民政府、严怀美房屋登记指定管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宝中行他字第00081号原告卢芳民诉被告眉县人民政府、第三人严怀美房屋登记一案,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受理后报请我院指定管辖。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本院《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方案》规定,应指定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