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宁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1305号原告宁某某,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女,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某某负担。审判员 XX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敬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