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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民初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宁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1305号原告宁某某,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女,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某某负担。审判员  XX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敬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