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沪三中行终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华昌申与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昌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沪三中行终字第1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昌申,男,193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刘海生,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庄少勤,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局长。上诉人华昌申因房屋登记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5)闸行初字第6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土局“)于1992年7月5日核发了沪房闸字第10184号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本市民德路XXX弄XXX号二层房屋产权属华昌申之母顾青雅,华昌申等兄弟三人为共有权人,房屋结构为砖木1,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审核表记载房屋类型为旧1。1994年,经过析产继承,华昌申分得上址房屋二层东南间、亭子间的产权。同年11月21日,华昌申向市房管局、市规土局申请房屋产权转移变更登记,市房管局、市规土局经过审核,于1995年4月9日向华昌申核发了沪房闸字第31333号房屋所有权证,二层东南间、亭子间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华昌申名下。2003年,本市民德路XXX弄XXX号被纳入拆迁,2014年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对华昌申户作出房屋拆迁裁决,确定民德路XXX弄XXX号房屋类型为旧式里弄1。华昌申于2015年5月18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房地产登记薄上民德路XXX弄XXX号二层东南间、亭子间的房屋类型为旧式里弄的记载。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市房管局、市规土局于1992年记载了上海市闸北区民德路XXX弄XXX号房屋类型为旧式里弄1,华昌申于1995年4月9日通过析产继承取得了二层东南间、亭子间的房屋所有权证,华昌申时至今日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显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华昌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华昌申。华昌申不服,上诉于本院。上诉人华昌申上诉称,上诉人于1995年4月9日取得二层东南间、亭子间的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房屋类型,上诉人认为该房屋的类型不是旧式里弄,要求撤销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5)闸行初字第61号行政裁定。经审理查明,原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后名称变更为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因行政机构改革,现房地产登记职能由市房管局、市规土局承继)于1992年7月5日向顾青雅核发了沪房闸字第10184号《房屋所有权证》,原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于1995年4月9日向上诉人核发了系争的沪房闸字第31333号《房屋所有权证》。原审裁定认定的其他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本案中,原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于1995年4月9日向上诉人核发了沪房闸字第31333号房屋所有权证,该行政行为涉及不动产。之前于1992年7月5日已核发的沪房闸字第10184号《房屋所有权证》,对于涉案房屋进行了相关事项的记载。因此,当事人对涉及不动产登记的行政行为不服,应当于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二十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于2015年5月26日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撤销被诉房地产登记中关于房屋类型的记载,已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故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起诉超过起诉期限,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志勤审判员  丁晓华审判员  沈莉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