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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3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郭德武与安徽省颍上县老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德武,安徽省颍上县老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3139号原告:郭德武,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周小明,江西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颍上县老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法定代表人:张光普,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德武与被告安徽省颍上县老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德武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省颍上县老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颍上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账号为20000253109810300000026的存款120万元。周小明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郭德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安徽省颍上县老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颍上县农村信用合作社(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20000253109810300000026的存款120万元;二、查封周小明用于提供担保的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房产证号:广房权证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汉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若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