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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110号公诉机关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XX,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5年6月27日被行政拘留,同月29日被转为刑事拘留,2015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建县看守所。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5)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望根,被告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2月份至2015年6月26日,被告人陈XX在新建县望城镇省庄老菜场内的娱乐室摆放“打鸟机”提供他人赌博,非法获利934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程XX、熊XX、夏XX、夏X一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手机照片、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7日起至2015年9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曾令敏人民陪审员  赵 山人民陪审员  万常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熊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