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柳江县通达汽车储运有限公司、王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江县通达汽车储运有限公司,王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柳江县通达汽车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江县拉堡镇北大街。法定代表人李祥林,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微,男,1983年11月13日生,住广西全州县。本院在执行柳江县通达汽车储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的(2014)江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柳江县通达汽车储运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一、被执行人王微将承租的桂B×××××、赣L×××××车返还给柳江县通达汽车储运有限公司。二、向柳江县通达汽车储运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26092.34元(租金计至2013年12月25日止,2013年12月25日以后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租金照算)。三、负担案件受理费46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微已外出,承租的桂B×××××、赣L×××××车去向不明。其在金融机构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江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青山审判员 咸治涛审判员 钟光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覃晓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