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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初字第04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张元德与梁富山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元德,梁富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4179号原告张元德,男,1947年5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梁富山,男,194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元德与被告梁富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元德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元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元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元德负担。审 判 长  刘远代理审判员  刘婧人民陪审员  杨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