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执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华琼申请执行赵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华琼,赵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阆执字第1237号申请人刘华琼。被执行人赵莉。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华琼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阆民初字第42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诉讼前,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位于阆中市保宁办事处书院街二巷X号X幢X楼2号面积65平方米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申请对该房屋继续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赵莉所有的位于阆中市保宁办事处书院街二巷面积65平方米的房屋一套(权属证书号:号)予以继续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蒲剑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