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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1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景宗斌与文时亮、赖翠华、邱容、文鑫渔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宗斌,文时亮,赖翠华,邱容,文鑫渔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民初字第1875号原告:景宗斌,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委托代理人:涂久林,三台县石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被告:文时亮,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刘营镇。被告:赖翠华,女,汉族,四川省三台县刘营镇。被告:邱容,女,汉族,四川省三台县刘营镇。被告:文鑫渔,女,汉族,四川省三台县刘营镇。委托代理人:吴仕贵,绵阳市均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上列四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景宗斌与被告文时亮、赖翠华、邱容、文鑫渔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晓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景宗斌及其委托代理人涂久林与被告文时亮、赖翠华、邱容、文鑫渔及其委托代理人吴仕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景宗斌诉称:被告文时亮、赖翠华之子、被告邱容之夫、被告文鑫渔之父文正强于2015年5月10日突发疾病去世。文正强身前与原告景宗斌系同事关系,2015年1月24日、2015年2月17日、2015年3月22日,文正强分三次分别在景宗斌处借款20000元、60000元、10000元合计90000元,文正强均向景宗斌出具借条。现要求其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文时亮、赖翠华、邱容、文鑫渔偿还借款90000元。被告文时亮、赖翠华、邱容、文鑫渔辩称:文正强去世后,尚有很多债务,无力偿还。经审理查明:被告文时亮、赖翠华之子、被告邱容之夫、被告文鑫渔之父文正强于2015年5月10日突发疾病去世。文正强身前与原告景宗斌系同事关系,2015年1月24日、2015年2月17日、2015年3月22日,文正强分三次分别在景宗斌处借款20000元、60000元、10000元合计90000元,文正强均向景宗斌出具借条。另查明,文正强去世后,其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文时亮、赖翠华、邱容、文鑫渔。2015年5月19日,景宗斌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文时亮、赖翠华、邱容、文鑫渔偿还借款90000元。案经开庭审理中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人口信息,借条、债务凭证等证据经当庭质证后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文时亮、赖翠华之子、被告邱容之夫、被告文鑫渔之父文正强突发疾病去世,文正强身前向原告景宗斌借款,文正强均向景宗斌出具了借条,文正强去世后,文时亮、赖翠华、邱容、文鑫渔作为其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负有偿还文正强身前债务的义务,对景宗斌要求文时亮、赖翠华、邱容、文鑫渔共同偿还借款9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文时亮、赖翠华、邱容、文鑫渔在文正强的遗产范围内偿还景宗斌借款90000元。此款限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80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合计1900元,由文时亮、赖翠华、邱容、文鑫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晓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险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