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刑初字第3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庞甲、刘甲等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甲,刘甲,庞乙,刘乙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339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庞甲。辩护人吴平,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甲。辩护人吴慷钧,上海市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庞乙。辩护人蔡志伟,上海市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乙。辩护人赵海勇,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2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甲、刘甲、庞乙、刘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甲、刘甲、庞乙、刘乙及上海市浦东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吴平、吴慷钧、蔡志伟、赵海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庞甲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南阜村高树队西汤家宅XXX号处,因琐事与被害人陈甲发生争执,被害人成甲、成乙前来劝架,后被告人庞甲伙同被告人庞乙、刘甲、刘乙等人,持棍随意殴打被害人陈甲、成甲、成乙致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陈甲遭外力作用致左眼挫伤,左上切牙部分缺损,左肩肩部、右大腿外侧软组织挫伤,被害人成乙遭外力作用致右顶部头皮创,二人的伤势均已构成轻微伤。2015年4月29日,被告人庞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同日,被告人刘甲被抓获到案,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罪行;同年5月7日,被告人庞乙、刘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2015年5月20日,被告人庞甲家属赔偿被害人陈甲等人人民币3万元,被害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庞甲、刘甲、庞乙、刘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甲、成甲、成乙的陈述、证人陈乙、肖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庞甲、刘甲、庞乙、刘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庞甲、刘甲、庞乙、刘乙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庞甲、庞乙、刘乙系自首;被告人刘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结合其均当庭自愿认罪,并在家属帮助下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谅解,对其分别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庞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5年9月28日止。)二、被告人刘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5年10月28日止。)三、被告人庞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7日起至2015年9月6日止。)四、被告人刘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7日起至2015年9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审判员 凌 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佘晓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