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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潼民初字第02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张群英诉胡华卫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胡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潼民初字第02409号原告张某某,女,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胡某甲,男,197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2001年3月,其与被告胡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后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2004年2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生女孩胡某乙。双方婚前了解少,婚后其发现与被告性格差异大,没有共同语言,无法沟通,常因生活琐事吵闹。2011年6月,双方因生活琐事吵闹,被告离家外出至今,经寻找无下落。2014年4月,其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其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与被告离婚;2、女孩胡某乙由其抚养,被告给付孩子抚养费每月8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由其承担。被告胡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2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同被告父母居住生活。生女孩胡某乙,现随原告生活。2011年6月,双方因生活琐事吵闹,被告离家外出至今。2014年4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2014年12月,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被告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未到庭,致调解未能成立。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2014)临民初字第00890号民事裁定书、证人证言、村委会证明等证据载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愿结婚,但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婚后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吵架,原告起诉离婚撤诉后仍不能和好,双方互不尽其义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提出离婚,依法应予准许。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出发,综合孩子现在生活状况,女孩胡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300元为宜。因被告下落不明,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无法确切查实,本案无法处理,可另行协商或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胡某甲离婚。女孩胡某乙由原告张某某抚养,自2015年8月起被告胡某甲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3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每年12月30日给付一次)。驳回原告张某某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双红人民陪审员  马清杰人民陪审员  李双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林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