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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刑执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周建波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296号罪犯周建波,无职业。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周建波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20被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沧浪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25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0日被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以(2013)响刑二初字第006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3年5月28日起至2015年11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建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外协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获得“记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可以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周建波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周建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建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罚金已部分缴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该犯系累犯,可以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建波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兴淼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