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七法执字1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巧典与XXX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1837号申请执行人张巧典,女,汉族,1976年7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XXX,男,汉族,1967年9月5日出生。关于张巧典与XXX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5)郑黄证执字字第3606号公证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XXX银行存款946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维宁审 判 员  毛 建代理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