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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民抗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吕玲玲与吕为良、周晓玲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吕玲玲,吕为良,周晓玲,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民抗字第28号抗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吕玲玲,农民。原审被告:吕为良,经商,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原审被告:周晓玲,职工。原审原告吕玲玲与原审被告吕为良、周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东横商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8月6日,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以金检民(行)监[2015]33070000076号民事抗诉书,认为本案原审被告吕为良为在与其妻周晓玲离婚诉讼中多分财产,明知债务已归还仍恶意串通原审原告吕玲玲提起虚假诉讼,骗取法院民事判决书,该行为已扰乱了审判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条第一、二项、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东阳市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梁 立代理审判员 汪 佳代理审判员 胡格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范华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