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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郎刑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高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郎刑初字第0009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男,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郎溪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4日被郎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8月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15年8月10日由郎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郎溪县看守所。郎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郎检刑诉[201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4日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中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至10月,被告人高某因患鼻癌在江苏省肿瘤医院住院治疗,高某因在住院治疗期间支付了高额的医疗费,遂产生找人办理假住院医疗发票申请新农合住院补偿的念头。在2014年8月份的一次住院期间,高某以2300元的价格找人办理了一份金额为47091.28元的假住院医疗发票、结算清单,骗取郎溪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款17237元。在2014年10月份的一次住院期间,高某又以5000元的价格找人办理了两份金额分别为60699.95元和66737.17元的假住院医疗发票、结算清单(按规定可以分别补偿25350元和28369元,合计53719元。),10月30日,高某在申请住院补偿的过程中被工作人员发现而未得逞。案发后,被告人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数退还了骗取的补偿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高某诈骗53719元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具有自首、退赔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某对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至10月,被告人高某因患鼻癌在江苏省肿瘤医院住院治疗,5月至7月住院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108882.06元及相关药品费用,后通过郎溪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领取住院补偿款47929元。之后,高某再次到江苏省肿瘤医院住院治疗,并产生找人办理假住院医疗发票申请新农合住院补偿的念头。2014年8月份的一次住院期间,高某以2300元的价格找人办理了一份金额为47091.28元的假住院医疗票据、结算清单等材料,骗取郎溪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款17237元。2014年10月份的一次住院期间,高某又以5000元的价格找人办理了两份金额分别为60699.95元和66737.17元的假住院医疗票据、结算清单等材料(按规定可以分别补偿25350元和28369元,合计53719元。),2014年10月底,高某在申请住院补偿的过程中被工作人员发现而未得逞。案发后,被告人高某向郎溪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退还了骗取的补偿款17237元,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证明:高某的年龄等身份情况。2、出院记录、住院收费票据、医院住院费用结算清单,证明:该组书证系高某购买的造假医疗报销资料,分别为:2014年8月12日到2014年8月19日住院费用47091.28元,2014年9月3日到2014年9月16日住院费用60699.95元,2014年10月7日到2014年10月22日住院费用66737.17元。3、江苏省肿瘤医院财务科出具的住院说明,出院记录,证明:2014年5月12日至2015年1月15日,高某在江苏省肿瘤医院有5次住院记录,分别为:2014年5月12日至7月11日(金额108882.06元),2014年8月4日至8月5日(金额1883元),2014年8月12日至8月15日(金额16361.33元),2014年9月3日至9月9日(金额21003.39),2014年10月8日至10月13日(金额24487.12元)4、医疗住院补偿结算单,证明:2014年9月4日,高某利用造假的47091.28元住院票据等材料,在郎溪县新农合管理局领取17237元住院补偿款。另两份金额分别为60699.95元和66737.17元的假住院票据,按规定可以分别补偿25350元和28369元。5、银行交易明细账,证明:高某于2014年9月1日向农业银行东海青湖支行户名为“许瑞”的账号汇款2300元。6、证人黄某、吴某的证言,证明:其二人均系郎溪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工作人员。2014年10月份,其在审核高某提供的2份住院报销资料时,对住院资料的真实性产生怀疑,后向江苏省肿瘤医院查询,初步认定高某2014年9月以及10月共3次申请报销的资料是假的。2014年11月18日,高某经电话通知到农合中心办公室,承认了其申报的4份住院资料中只有7月份的一次资料是真的,其余三次都是花钱在别人那里买的假发票。7、证人牟某的证言,证明:其和高某是夫妻关系。2014年11月,高某找牟某要了17000元还给县新农合中心,牟某才知道高某为了多报销住院医疗费用,买了假发票去报销。8、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4年5月其在郎溪县医院检查患有鼻癌,就到江苏省肿瘤医院治疗。第一次于2014年5月12日至7月11日住院花了20多万,其中医疗发票上开了10万多,后来在郎溪县新农合报销了47000多元。第二次于8月初住院2天。第三次8月中旬住院4天,期间,在医院楼梯口看到墙上办发票的电话号码,因为新农合报销比例小,就想搞一些假发票去多报销一点钱,高某就打电话联系对方,之后对方通过快递将假发票(票面金额47000多元)寄给了高某,高某转账给对方2300元,后用这些假发票报销了17000多元。第四次、第五次住院后,高某找了另一个办假发票的人,对方为其办了9月和10月的2份假发票,其现场给了对方5000多元。10月30日,高某让牟某拿假发票去申请报销,11月份中旬,新农合中心打电话来说发票有问题,让高某去讲清楚。后高某说了用假发票报销的事,并退了17000多元。9、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5月4日,高某到郎溪县公安局投案。10、现金交款单,证明:高某向郎溪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退还17237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的住院医疗票据等材料,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资金,其中诈骗17237元属犯罪既遂,诈骗53719元属犯罪未遂,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高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高某为治病所需实施诈骗,且已退赔了全部赃款,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高某诈骗医疗款物,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二)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2017年2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勤思人民陪审员  岑冬梅人民陪审员  周翠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敏附: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第六条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