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熟兴民初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吴周共与常熟市新起点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周共,常熟市新起点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兴民初字第00444号原告吴周共。被告常熟市新起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金都路9号凯悦金领公寓1幢2011。法定代表人胡博轩。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周共诉被告常熟市新起点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周共明确表示不同意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鸣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敏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