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山民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宗敏与被申请人孟勇、夏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宗敏,孟勇,夏莉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通山民保字第18号申请人周宗敏,女,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慈口乡大竹村八组60号。公民身份号码:421224198008104320。被申请人孟勇,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新城社区兴洋小区59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700204021X。被申请人夏莉,女,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咸宁市咸安区温泉温泉路70号1栋4单元1101室。公民身份号码:421224197405080022。系被申请人孟勇之妻。申请人周宗敏与被申请人孟勇、夏莉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孟勇、夏莉所有的位于通山县通羊镇九宫路北段滨河花苑小区9幢1单元702室、802室(房权证号为通山房权证通羊镇字第0257**号)房屋二套和位于通山县九宫山风景名胜管理区(九宫山客运站综合楼)8309室(房权证号为通山房权证九宫山镇字第0223**号)房屋一套及孟勇所有位于通山县通羊镇兴洋一路第一幢一、二层(房权证号为通山房权证通羊字第S011**号)房屋一套。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徐能安所有的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牛尾巴131-1号的两层房屋一套(房权证号为黄房权证2008港字第02022**号)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周宗敏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确保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使保全的财产不被转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孟勇、夏莉所有的位于通山县通羊镇九宫路北段滨河花苑小区9幢1单元702室、802室(房权证号为通山房权证通羊镇字第0257**号)房屋二套和位于通山县九宫山风景名胜管理区(九宫山客运站综合楼)8309室(房权证号为通山房权证九宫山镇字第0223**号)房屋一套及孟勇所有位于通山县通羊镇兴洋一路第一幢一、二层(房权证号为通山房权证通羊字第S011**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二、查封担保人徐能安所有的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牛尾巴131-1号的两层房屋一套(房权证号为黄房权证2008港字第02022**号)。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周宗敏负担。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该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阮洋溢审判员 张国清审判员 金黎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