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陈某伟、凌某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迈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澄刑初字第255号公诉机关澄迈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伟,绰号黑狗,男,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澄迈县看守所。被告人凌某才,男,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澄迈县看守所。澄迈县人民检察院以澄检公诉刑诉(2015)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伟、凌某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澄迈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江文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伟、凌某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被告人陈某伟和廖忠仕、“么日”(两人均在逃)以牟利为目的,各出资人民币6000元,租了澄迈县大丰镇三多点的一间民房并装修成KTV包厢,聘请被告人凌某才为该包厢的服务员,将包厢提供给他人吸食毒品及喝酒娱乐。2015年3月21日22时许,王某创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伟预订该包厢后,被告人凌某才就将啤酒、吸毒工具塑料盘子和塑料吸管摆放在该包厢的桌子上,供王某创、李某基、王某森等人在该包厢内吸食自带来的氯胺酮(俗称“K粉”)和神仙水。被告人陈某伟到包厢后见状不但不予以制止,反而和王某创、李某基等人一起吸食K粉娱乐并当场收下王某创等人所付的包厢费人民币2000元。2015年3月26日19时许,王某创电话联系廖忠仕预订该包厢。尔后,王某森、李某基、王某创等人先后来到该包厢内,被告人凌某才将吸毒工具塑料盘子和吸管等物摆放好后,王某森等人开始吸食氯胺酮和饮用神仙水。被告人凌某才见状,也一起吸食氯胺酮。随后,被告人陈某伟也来到该包厢中与王某创等人一起吸食氯胺酮娱乐。次日凌晨2时许,澄迈县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当场抓获陈某伟、凌某才、王某创、李某基等十一人,并从该包厢的桌子上缴获到3个红色塑料盘子(其中一个盘子内装有少量白色晶体粉末)和39支塑料吸管。经海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1个红色塑料盘子装有的少量白色晶体粉末净重2.59克,检出氯胺酮成份。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伟、凌某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森、王某创、李某基、蒙某晒、童某珠、曾某华、涂某新、王某丰、彭某、陈某、王某河、李某飞、王某友、何某耀的证言笔录;扣押的物品清单及照片;提取笔录;抓获经过;检测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毒品去向说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相片、辨认笔录;检验报告书;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伟、凌某才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凌某才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轻,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鉴于被告人陈某伟、凌某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5年11月26日止)。二、被告人凌某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5年9月26日止)。三、本案查获的毒品氯胺酮、塑料盘3个、塑料吸管39条,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udfaffulawasdzajpn案件唯一码审判员姜慧娇二O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胡玉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审核:姜慧娇撰稿:姜慧娇校对:胡玉坤印刷:李妹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15年8月12日印制(共印15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