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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二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肖建中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建中,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丰民二初字第340号原告:肖建中,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丰城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委托代理人:周云飞,江西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9520042138。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政通路41号二楼。负责人:刘家庆,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宁小丽,女,汉族,1980年12月23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人民路***号。机构代码:861070190。负责人:任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聂志勇,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公司副经理。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肖建中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肖建中要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依保险合同支付给原告肖建中保险理赔金计人民币49791.61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自愿于2015年8月31日前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肖建中35730元(包含垫付医药费34730元、垫付查勘费10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自愿于2015年8月31日前在交强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肖建中10000元;三、原告肖建中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1045元,减半收取523元,原告肖建中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义务人在本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审 判 长  甘庆育人民陪审员  丁国平人民陪审员  熊耀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