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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麻法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相锡元申请执行王莲瑞、相锡汉、相锡林、相喜敬、相西芹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相锡元,相锡林,王莲瑞,相锡汉,相喜敬,相西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麻法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相锡元,男,汉族。被执行人相锡林,男,汉族。被执行人王莲瑞,女,汉族。被执行人相锡汉,男,汉族。被执行人相喜敬,男,汉族。被执行人相西芹,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相锡元申请执行王莲瑞、相锡汉、相锡林、相喜敬、相西芹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2015)麻民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此案已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鲁永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鹏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