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焦民初字第1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焦民初字第1698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肖某某,女,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振洋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畔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松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