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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焦民初字第1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焦民初字第1698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肖某某,女,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振洋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畔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松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