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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执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孙玉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效一,孙玉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00175号申请执行人杨效一,男,1935年9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家住渭南市临渭区解放路132号。被执行人孙玉锋,男,195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教师,家住华县高塘镇堡底行政村。申请执行人杨效一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华民初字第00095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人孙玉锋给付其2015年3月20日之前应归还的借款35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425元。本案于2015年5月6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玉锋在申请人杨效一申请执行之前已给付杨效一借款2000元,执行过程中孙玉锋又履行案件款3000元,并交纳执行费425元。后被执行人孙玉锋与申请人杨效一就下余借款30000元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自2015年8月起,被执行人孙玉锋在每月月底前给付申请人杨效一借款5000元,六个月内付清下余30000元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华执字第0017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一方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有权申请恢复对本院(2014)华民初字第000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弥继峰审 判 员  冯继忠代理审判员  李根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侯广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