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商某、张某甲及第三人单某与张某甲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某,张某甲,单某,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民初字第231号原告:商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瑛。被告:张某甲。第三人:单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莹。第三人:张某乙。第三人:张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某与被告张某甲及第三人单某、张某乙、张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商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甲及第三人单某、张某乙、张某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商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甲及第三人单某、张某乙、张某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商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夏云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