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二初字第005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桂香与柳家虎、含山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新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香,柳家虎,含山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新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二初字第00558-1号原告:王桂香,女,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谭德凯,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家虎,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含山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吴新龙,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居民,住含山县。原告王桂香与被告柳家虎、含山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新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桂香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含山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20万元的财产或冻结被告含山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行、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42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桂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含山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20万元的财产或冻结被告含山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行、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42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邢 亚 东代理审判员 莫 少 军人民陪审员 邓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珏(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