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经丁民初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何佳与成建芳、陈跃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佳,成建芳,陈跃飞,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丁民初字第0008号原告何佳,江苏齐航数控机床有限责任公司操作工。委托代理人金玉山,自由职业者。委托代理人林春霞,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建芳。被告陈跃飞。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贤荣、贺宇,江苏鼎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地址镇江市京口区京口路41号3楼。负责人李志立,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洁,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宇鹏,该公司职员。原告何佳诉被告成建芳、陈跃飞、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何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佳申请撤诉且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佳负担。审 判 长 吴 茜人民陪审员 吴和芳人民陪审员 黄陆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唐勇刚书 记 员 范裕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