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执字第1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沂南县润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于松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南县润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松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1046-1号申请执行人沂南县润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沂南润禾公司”),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青驼镇凤鸣口村。被执行人于松兵,男,196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沂南商初字第137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于松兵所有的鲁Q7XX**号北京现代牌轿车壹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金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雪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