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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攸县宝悦市场建设有限公司与邓奇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攸县宝悦市场建设有限公司,邓奇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546号原告攸县宝悦市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法定代表人李仁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前进,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邓奇新,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攸县宝悦市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奇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攸县宝悦市场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攸县宝悦市场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邓奇新的起诉确属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攸县宝悦市场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邓奇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1元,减半收取180.5元,由原告攸县宝悦市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志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