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行终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汪小六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治安管理(治安)行政处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小六,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宁行终字第2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汪小六,女,1964年11月4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巷18号。法定代表人嵇艳霞,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局长。上诉人汪小六因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5)秦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汪小六以其诉求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汪小六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汪小六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汪小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路 兴审 判 员 黄 飞代理审判员 李丹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