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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申字第05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康×抚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康×1,梁×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申字第054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康×1,女,1974年8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海燕,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梁×,男,1978年1月4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康×1因与被申请人梁×抚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一中少民终字第3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康×1申请再审称:(一)原判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在二审期间补充了大量证据,但均未被采信,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二)原判适用法律错误。现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康×2的抚养权归申请人康×1。被申请人梁×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是编造的,原判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康×1与被申请人梁×在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由梁×抚养,双方还就抚养费的给付以及探望权进行了约定,随后康×2随梁×生活。现康×1起诉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其所提证据不能证明康×2由梁×抚养对康×2的身心健康发展确有不利影响,且康×2与梁×一起生活时间不长,孩子刚适应新的生活环境,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案件情况驳回了康×1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康×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条件及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康×1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京审 判 员  谭平代理审判员  王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