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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一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甄春杰与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春杰,王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一初字第337号原告:甄春杰,女,汉族,无职业。现住镇赉县。被告:王娟,女,成年人,退休工人。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甄春杰诉被告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甄春杰承担。审判员  鲍占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