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一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甄春杰与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春杰,王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一初字第337号原告:甄春杰,女,汉族,无职业。现住镇赉县。被告:王娟,女,成年人,退休工人。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甄春杰诉被告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甄春杰承担。审判员 鲍占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