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周金玉与周果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金玉,周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法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周金玉,女,汉族。被执行人周果,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雨法姜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金玉与被执行人周果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本金为4359.4元,2015年4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周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2015年8月2日被执行人周果按照执行通知书向本院执行款专户转入执行款4359.4元,至此全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的规定(试行)》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雨法姜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过伟国审 判 员 廖继钰审 判 员 向海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依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