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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上溪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骆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上溪民初字第175号原告骆某。委托代理人:罗钟亮,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某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骆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俊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之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