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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范彩连与吴胜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彩连,吴胜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0087号原告:范彩连,女,汉族,马鞍山亿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人事主管,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住安徽省马鞍山市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马鞍山。委托代理人:王健,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芮铭乐,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被告:吴胜华,男,汉族,马鞍山亿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当涂县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彩连与被告吴胜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彩连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范彩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范彩连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5元(已减半收取),由范彩连负担。审判员  韩佑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柳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