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范彩连与吴胜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彩连,吴胜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0087号原告:范彩连,女,汉族,马鞍山亿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人事主管,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住安徽省马鞍山市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马鞍山。委托代理人:王健,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芮铭乐,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被告:吴胜华,男,汉族,马鞍山亿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当涂县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彩连与被告吴胜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彩连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范彩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范彩连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5元(已减半收取),由范彩连负担。审判员 韩佑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柳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