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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第4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成都新世界河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俞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新世界河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俞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4666号原告成都新世界河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法定代表人郑家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绍琼,女,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远春,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该公司职员)。被告俞湛,男,198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巫江、汪志贵,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成都新世界河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河畔物业公司)与被告俞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清平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绍琼、刘远春、被告俞湛及委托代理人巫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新世界河畔物业公司诉称,2010年5月1日,被告与成都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河畔新世界大一期13栋2单元6层3号商品房,合同约定出卖人选定原告提供前期物业服务。2015年2月5日,因被告家中厨房洗菜盆处水龙头忘记关闭,导致室内流水经过道浸漫至13栋2单元客运电梯处,致该电梯部分配件受损,经电梯维保人员检修,需要更换部分配件,原告为此支出费用8500元,后经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但被告拒绝赔付电梯维修的所有费用,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电梯维修费用8500元。被告俞湛答辩,物业公司作为原告,起诉讼主体不适格。2015年2月5日被告家中漫水属实,但水没有漫到客梯,当日下午还有业主坐过客梯,因此被告认为客梯损坏并不是被告家中漫水造成的,与被告家中漫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日被告与成都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华阳河畔新世界大一期13栋2单元6层3号商品房后,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成为河畔新世界业主。2015年2月5日上午因被告所在的13栋楼停水,被告家中厨房洗菜盆处水龙头忘记关闭,来水后导致被告家中流水经过道浸漫至13栋2单元电梯处,原告的工作人员发现后,与被告家人一同清扫积水,之后经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对客梯检测,该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原告出具电梯维修检测报告确认该电梯轿顶的电子通讯板B板,M415光幕和三合一平层感应器由于进水后导致其电子板短路而损坏,原告为此垫付维修费8500元,后原告通过保险赔付获得赔付款6200元,尚有2300元由原告垫付,原告与被告沟通协商赔偿未果,故原告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举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证人证言、原、沟通记录、公告及照片、告知函、维修记录及照片、维修发票及监测报告、被告举出的照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证人证言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原告为被告所在的小区财产进行维护,并垫付其费用,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权利,因此原告的诉讼主体适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的证人证言虽然与原告的陈述有一定的出入,但2015年2月5日被告家中流水浸到电梯处是事实,原告举出的证据材料能印证被告所在的13栋2单元电梯系因浸水造成电梯损坏,而被告未举出电梯系其他因素损坏的证据,因此本院认定被告家因疏忽大意忘记关闭家中水龙头,使其家中流水浸出,导致河畔新世界13栋2单元客梯损坏,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原告为维修电梯垫付了8500元,但事后原告已得到保险公司赔付6200元,原告的损失只有23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8500元的请求,本院支持2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俞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付原告原告成都新世界河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电梯维修费2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俞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清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春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