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支行与濮阳市三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森、徐军、田尚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支行,濮阳市三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森,徐军,田尚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金初字第22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支行。地址:濮阳县国庆路**号。负责人王立亚,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许敬民,男,该行经理。被告濮阳市三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106国道与中原路交叉口北40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王森。被告王森,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徐军,女,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田尚金,男,195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濮阳支行)诉被告濮阳市三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木公司)、王森、徐军、田尚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工行濮阳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许敬民、被告王森并作为被告三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森、被告徐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尚金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庭审后,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以该笔借款依据企业申请办理了贷款重组,用于归还原融资,原诉讼标的本息已结清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三木公司、王森、徐军、田尚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工行濮阳支行自愿撤回对被告三木公司、王森、徐军、田尚金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212元,减半收取2510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支行承担。审 判 长 贺新红审 判 员 韩美玲人民陪审员 张长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胜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