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武汉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丹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丹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502号原告武汉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文勇,董事长。被告郭丹丹。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丹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武汉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97元,由原告武汉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保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