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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商监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陈青与丁乐兵、徐忠兵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青,丁乐兵,徐忠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商监字第0000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陈青,东辛农场企划中心职工。委托代理人:汪占兵,江苏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丁乐兵,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王善涛,江苏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徐忠兵。再审申请人陈青因与被申请人丁乐兵及原审被告徐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港商初字第0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青申请再审称:1、原审违反法定程序,未依法向其送达起诉状及判决。陈青有固定的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不适用公告送达,原审以邮寄和公告方式送达违法,侵犯了陈青的合法权利。2、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原审中徐忠兵长期不在家,也未到庭,不能证明借条的真实性;陈青和徐忠兵已分居多年,并于2013年4月19日登记离婚,陈青对于徐忠兵是否借款及借款金额均不知情。如果借款属实,徐忠兵很可能用于赌博,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是徐忠兵个人债务,与陈青无关。要求法院对本案再审,驳回被申请人丁乐兵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丁乐兵称:陈青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并且已超过法定的申请再审的6个月期限,请求予以驳回。本院审查查明: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以同一地址向陈青、徐忠兵邮寄送达(2014)港商初字第0363号、0364号、0365号、0366号四案件的起诉状、传票等应诉材料,次日,徐忠兵签收(2014)港商初字第0365号、0366号两案件的应诉材料,陈青签收(2014)港商初字第0363号、0364号两案件的应诉材料。本院于2014年5月4日以相同地址向徐忠兵和陈青邮寄送达(2014)港商初字第0366号民事判决书,邮政部门以“本人长期外出”为由退回。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连云港日报》发出公告,向陈青和徐忠兵公告送达(2014)港商初字第03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原审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并于公告期满15日后发生法律效力。送达之日即为陈青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之日。而陈青向本院申请再审的时间为2015年6月10日,显然其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青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锦程审判员  王丽敏审判员  刘尊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姝璇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