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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宋述财与麦华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述财,麦华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845号原告:宋述财,住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李一鸣、李宋銮,分别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麦华赞,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原告宋述财诉被告麦华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经查明,被告麦华赞已于2015年1月18日死亡,该时间早于本案的立案时间2015年2月26日。故原告在被告已死亡的情况下,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律有关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相关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述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940元,退回原告宋述财;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00元,由原告宋述财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戴桂娟审 判 员  何晖辉代理审判员  李旭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苏树煌裁定书已于2015年08月17日邮寄送达(8)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