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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执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新乡市大地车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方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乡市大地车业有限公司,方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565号申请人新乡市大地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志生,经理。被执行人方宗强。本院在执行新乡市大地车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方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方宗强住所地及财产在获嘉县某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问题若干规定》第111条的规定,委托获嘉县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4)牧民二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世平执行员 :高新一执行员 : 张 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建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