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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中法刑执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罪犯陈伟湘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伟湘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刑执字第696号罪犯陈伟湘,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文盲,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17日作出(2000)株中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伟湘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9日作出(2000)湘刑终字第3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0年11月9日交付执行。2002年12月2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九年。2005年8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09年8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于2015年7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丽斌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指派司法警察董毅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伟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40.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陈伟湘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伟湘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伟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17年10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勇审判员 胡明华审判员 唐小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纬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