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5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福建绿色鑫家园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与吴小琴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5687号原告福建绿色鑫家园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甘蔗岭富达楼1层23号店。代表人卢友强,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永龙,男,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吴小琴,女,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曹谋诚,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绿色鑫家园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与被告吴小琴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绿色鑫家园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为231元,由原告福建绿色鑫家园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负担。审判员林朝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高蕾(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