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二初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戴欣与石家庄市东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欣,石家庄市东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889号原告戴欣,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石家庄市东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158号。法定代表人石保栋。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欣与被告石家庄市东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欣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戴欣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晓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孟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