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执字第00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世平与被执行人叶黎莉、胡党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00614号申请执行人:周世平,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叶黎莉,女,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党生,男,1966年3月15日久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宿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松民一初字第008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800000元,自2014年12月26日起以18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为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1130元、保全费5000元和执行费20561元。现查明二被执行人在宿松县东北新城管理委员会有房屋拆迁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叶黎莉、胡党生的房屋拆迁补偿款2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庆党代理审判员 张素琪代理审判员 张明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