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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3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银钊与王国计、胡超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银钊,王国计,胡超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217号原告:王银钊,工人。委托代理人:董红旗,黄骅市新骅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国计,司机。被告:胡超伟,个体。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负责人:邓坦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树敏,该公司职员。原告王银钊与被告王国计、胡超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银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王国计、胡超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银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银钊撤回对被告王国计、胡超伟的起诉,案件其余部分继续审理。审判员  王淑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家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