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6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左建山,覃春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左建山,覃春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6857号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12号18-20层。法定代表人隋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小英,女,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左建山,男,1979年8月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象州县。被告覃春妮,女,1984年2月2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象州县。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左建山、覃春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左建山、覃春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4元,由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 欣代理审判员 邹 涛人民陪审员 郭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温丽丹 微信公众号“”